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有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的,转让方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