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