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已废止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