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

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节能技术进步项目,应当在信贷、税、费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