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的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