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机制的建设、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