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本省实际情况,组织重大节能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推广。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指导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