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的重点和方向,并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的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