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节能的重点和方向,并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的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