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严格限制高能耗投资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