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源消耗定额和节能考核评价、能效公示办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监测网络,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