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