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