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获取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支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遵守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