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对占有、使用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擅自赠与或者转让,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