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员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