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举行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防止发生违犯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等事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