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举行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防止发生违犯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等事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