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宗教教义教规的占卜命运、驱鬼治病、骗取钱财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