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宗教性捐赠,但是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