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已修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有关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得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