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