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