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判处刑罚正在执行的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