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