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