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未经体育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