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项目、期限和场地。确需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