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五)未经批准进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整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项目资金支出台账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将汇总的预算决算报送备案的;
(八)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
(九)其他妨碍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有关机关或者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撤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