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开展质询或者启动特定问题调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