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