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意见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在预算初步审查过程中,初步审查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或者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