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申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