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其他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书面审议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