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其他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书面审议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