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