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