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