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