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修改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提前通知村民拟讨论的具体事项,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