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对商品林的林木、林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出租、出让、转让、抵押。

保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可实行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经营股份合作制,完善林业生产经营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