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提取部分予以补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