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属违章建筑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