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且承担第三章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且承担第三章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