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出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房屋,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缮并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