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代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