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应当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执法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