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按照下列方式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一)听取并审议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二)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视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