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或者问题突出的,由上级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