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自治县的林业生产、森林保护、森林资源的培育和开发利用。乡(镇)林业工作站,受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领导,在本乡境内行使林业管理职能。国有林场在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场的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管护。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