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涉及专利的参展技术、产品,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对未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技术、产品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应当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会展现场进行专利监管,受理和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