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办学和教学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的培训机构(含行业或者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必须把开展职工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提高培训质量。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