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