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下落不明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发布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按照无主财产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